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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才能不陷入庞氏骗局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30 22:39:49
怎样做才能不陷入庞氏骗局
用政治的思想回答
深圳惊现翻版庞氏骗局(转载)
这是一个真实的中国版的庞氏骗局 看看对你有什么帮助
以代客炒期货为名专事「杀熟」数十人上当至少600万蒸发

深圳惊现翻版庞氏骗局

(据香港商报报导)臭名昭著的「庞氏骗局」在深圳惊现翻版.这起以代理投资期货为名骗人钱财的案件已被深圳警方侦破,该案目前已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正待法院择日判决.这起专在熟人圈内行骗,以伪造的客户交易清单和「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诱骗对期货投资缺乏基本常识的熟人入套的骗局,在业界被视为一起典型的「庞氏金融骗局」.而此案犯罪嫌疑人打著帮人炒作期货的幌子行骗,手法则为多年来罕见,显示内地「庞氏骗局」花样不断翻新,应该引起社会大众的高度警惕.商报记者李颖

自称期货操盘高手专找熟人下手

深版庞氏骗局讹钱逾千万

本报记者日前接获读者报料,称有人以帮助炒作期货为名在熟人与朋友圈内收取钱款,以伪造的《用户期货交易结算报告》制造用户盈利的假象,并「拆东墙补西墙」、挪用投资人的钱款去返还「盈利」,涉案资金高达1200余万元.事件爆煲后,数十名受害者600余万元的投资款去向不明.疑犯王子明已於2009年3月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待当地法院合议庭审.

私刻公章伪造交易清单

据本案受害者之一的陈先生向本报表示,2008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子明通过其姐夫认识了陈先生.王子明声称其投资期货年利润高达百分之二三十,最差亦可保本.而王子明的姐夫亦向陈先生口头担保:「(王子明)做事很稳的,不会有事.」因与王子明的姐夫认识多年,陈先生不疑有诈,遂拿出钱财交由王子明代理期货交易.之后,王子明每月都会有一张帐面收益丰厚的「期货交易结算报告」交予陈先生,导致陈先生不断加大投入,先后分多次将330万元交给王子明打理,后因急需用钱向王子明拿回了50万元.2009年初,陈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遂向王子明讨要剩余资金,此时王子明躲躲闪闪的态度引起了陈先生的怀疑,遂到其提供期货交易清单的中航期货交易经纪有限公司查询,发现王子明提供的清单是假的,公章也是伪造的.陈先生遂向警方报案.

2009年3月28日,王子明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并羁押.

个别客户只给手写交易清单

另一位受害人支先生则向本报表示,认识王子明是由於王子明的女朋友与其姐熟识.王子明自称是深圳五大期货操盘手之一,称其操作期货可保证30%的利润.支先生的姐姐及姐夫亦有数十万钱交给王打理.支先生称,初时王的做法还显正规,会与用户签订投资协议,逢年过节会送礼给这些用户.2008年中秋节前后,支先生打给王子明十万元开户,但未收到王子明的任何收据.支先生的姐姐还安慰他说:「(王子明)做了这麼多年,人家几百万放在他那里,也没要他一个收条.」

支先生称,虽然王子明每月都会打一个期货交易结算清单给用户,但自己从未收到过一张.半年后支先生问起此事时,王表示会传一份清单到其姐家,并表示支先生原来的10万元投资已增为14万元,王还催他再追加资金.而由於这份手写的清单显得极不正式,加上从朋友处得知,最近半年来王已没有给过什麼清单,引起支先生警惕,因此未再追加投资.据支先生表示,他认识的亲戚朋友中,至少有三四百万元投给王子明而未能收回.

另一位受害人黄女士向本报表示,自己被王子明骗去了18万元.当时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子明,该朋友与王子明认识多年,表示此前委托王炒期货利润颇丰.王子明称,仅需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与他就可代为开户,待黄女士「投资」后,王每月都有传盖有「金牛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清单给她,显示盈利在不断增加.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黄女士曾向王子明电话询问期货投资情况,当时王自称「把握得较好,没有风险,一直在赚钱」.

另据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2009年6月29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02年,王子明通过其姐认识了另一受害人吴丽娇,吴本人及其亲戚朋友共把623.5万元交予王子明,其中王以返回「盈利」等形式还了338万元,另有285.5万元不知去向.而报案人陈先生的280万元资金亦不知所踪.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万元投资款中,共有644万元受害人的投资未能收回.

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公安与检察院定性不一

针对王子明的犯罪行为,深圳公安部门与检察部门对其犯罪行为曾作出了不同的定性.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起诉建议书》将其定性为涉嫌诈骗罪,并以此罪名移送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但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却在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王子明的行为定性改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受害人质疑非法经营罪定性

对此,此案多位受害人表示质疑,受害人之一陈先生委托的代理律师、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闫洪师律师认为,宝安区公安局和宝安区检察院对王子明的定性都不全面,王子明有部分行为涉嫌诈骗罪,还有部分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理应两罪并罚.

检察院:涉嫌非法经营罪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对王子明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闫洪师律师表示,根据宝安区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和宝安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子明确实非法接受委托人委托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王子明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

公安局:涉嫌诈骗罪

根据警方和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王子明从事期货买卖的时间从2001年到2009年,受害人达数十人,涉及金额12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仅有285万元用於投资期货并全部亏损.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王子明私刻期货公司的公章,制作「虚假」的「用户期货交易结算报告」,挪用部分投资人的投资款去返还所谓「盈利」的方式诱骗投资人出资投资期货.

闫洪师律师认为,王子明的此部分行为,涉嫌诈骗罪,且与世界著名的「庞氏骗局」诈骗罪雷同.他表示,如果王子明将后续收取的资金,继续投资期货,则其所涉嫌的犯罪仍是非法经营罪,但他并没有将这些钱投资期货,而是用於偿还个人欠债(即承诺的返还的盈利和借款),涉嫌诈骗.

名下财产缘何人间蒸发

同样令众多受害人不解的是,在王子明收取的1247万元投资款中,尚有644万元下落不明.据被害人陈先生介绍,王子明被刑拘后,其名下的财产还差不多有600多万元,从其银行信用卡上亦显示其个人生活也很奢侈.但很快,所有财产都人间蒸发了.一审第一次开庭,合议庭法官称没有发现王子明有任何财产.

闫洪师律师表示,除了对犯罪定性存在疑问之外,王子明一案也存在一些其他重大的疑问:如王子明被羁押后,缘何还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变得身无分文,造成被害人无法追讨?王子明的财产究竟转到何人名下?

闫洪师律师认为,对於被害人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该予以调查,如果属实,更能证明王子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基本特点,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查清这些事实,也有利於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专家:骗术漏洞多熟人缺心眼

投资者应了解常识勿轻信高回报

据受害人陈述,王子明在诱劝他们出资时,总是吹嘘期货回报稳定,并称「股市的行情好时才有得做,行情不好时不能投资.而期货可卖升买跌,两头都可做,大不了是跌市存现货,等到价格回升再抛出,就不会亏损了.」专向不懂期货市场的人下手,加上其姐姐及姐夫四处向朋友吹嘘宣传,并替其口头担保,王迅速取得朋友信任.

被犯罪嫌疑人王子明伪造结算专用公章的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王子明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业界并不多见,其并不向外界广招客户,而是在熟人与朋友之间进行,就是看准了只有朋友和熟人才放心将巨额资金交给他操作.该人士表示,这种情况以前在证券业界曾经发生,但这次疑犯选择了期货的形式,这在公司开业多年来还是头一次遇到.

对此,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陈年柏向本报记者表示,内地相关部门对於投资者个人投资股指期货与商品期货都有著严格的规定,必须凭本人身份证亲赴期货交易所营业部现场开户,还要电脑拍照留底,根本不可能由他人以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开户.而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证,都会张贴在各期货营业部大厅.陈年柏表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必须亲自将指令下达给操盘手;即便是期货从业者代理用户从事期货交易,也必须是在用户自己名下的帐户上进行操作,而非将钱直接交予所谓的期货代理人.

业内人士分析,王子明的骗术并不高明,漏洞多多,投资者稍有期货投资常识及多个心眼,便不会令上述骗局发生.但在认识多年的「熟人」与「朋友」的背景下,投资者放松警惕,而先行加入者的财富效应,令后来追随者轻信而上当.

律师:仅追究非法经营罪受害人利益难保障

对於深圳宝安区检察院改变宝安区公安局对王子明行为的定性,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王子明的犯罪行为,闫洪师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王子明涉嫌犯罪的行为,被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很难得到赔偿.

因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因此,很难在追究王子明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王子明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也就是要求王子明进行赔偿.这也在宝安区法院进行的一审中得到了验证,被害人陈先生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却拒绝立案.

闫律师认为,刑事处罚的最重要的原则是罚当其罪,否则达不到惩戒犯罪人的效果,也无法安抚被害人.

为了解更详细的案情,本报记者试图联络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办案警官,该警官表示未经上级允许不得发表意见.本报记者发函至深圳市公安局政治处联系采访事宜,但至本报发稿时止未收到任何回应.

庞氏骗局

五大特徵

各种各样的「庞氏骗局」虽然五花八门,千变万化,但本质上都具有自「老祖宗」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1878-1949)身上沿袭的一脉相承的共性特徵.

一是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特徵.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二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徵.由於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於老用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用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手段来实现.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用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延长骗局持续的时间.

三是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性.骗子们竭力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实际上,由於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骗子们根本没有可供推敲的「生财之道」,所以尽量保持投资的神秘性,宣扬投资的不可复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质疑的有效招数之一.

四是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徵.「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似乎永远不受投资周期的影响,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

五是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徵.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而谋利.

有关法规

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