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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有关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四十七条: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看不懂条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22:21:10
国际法有关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四十七条: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看不懂条文.
第四十七条 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
  如代表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某一条约拘束之权力附有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援引该代表未遵守限制之事实以撤销其所表示之同意.

首先,这个条约中的代表,是指一国的外交代表.你应该要知道,签订条约的外交代表,除了一国首领,国家元首,外交部部长以外,都需要出具全权证书,才能够代表国家签订条约,其他谈判国才能相信,或者是认定,这个代表是在代表国家行事.
这里所说的“一国同意承受某一条约拘束之权力”便是指的该代表代表国家签订条约的权力.而特定限制就是指的该权力的权限或者是行使该权力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该代表的签订条约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但是,该代表却在谈判,签署过程中,做了国家限制他不能够做的事情,那么除非在他同意加入条约以前,将他权力的限制条件通知其他谈判国(这便使得其他谈判国知道这个代表违禁了),要不然,派出这个代表的国家不能以这个代表超越权限,或者是没有遵守禁止事项为由宣布撤销同意加入条约的意思表示.
举例说明就是这样的:爸爸给了十块钱让妈妈去买酱油,但是妈妈拿着十块钱去买了醋,除非老板知道这十块钱是用来买酱油的,否则爸爸不能说,我没让她买醋,让老板把醋给退了.就这么回事儿.
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一个国际法的原则——那就是国家代表的行为便是国家行为.由于国家是实体,所以在作出一定行为的时候,总是依靠个人作出的.但是,如果个人在作出该行为的时候,出现了过错,这不仅是他自身的行为的过错,也将导致一个国家的行为过错.国家不能够主张,由其个人来承担过错.如果不对这一点进行限制,那么国家便会让个人替自己背黑锅.就好像当初美国炸毁中国驻前南的大使馆,声称是指挥出错.所以,这一条实际上是杜绝条约签署之后,国家耍赖,将过错推到个人身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