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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02:26:29
请问这个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合同是一年一签的.2010年6月1日签订一年合同上班,2011年6月1日签订第二次一年合同,2012年6月1日签订第三次一年合同(2013年6月1日到期),现2013年2月1日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合同,公司只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我觉得我在这个公司做了2年7个多月的工作,应该算三年,应该支付我三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请问,到底是支付一个月还是三个月?
公司的理由是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以第三次合同开始起算,超六月不满一年,所以只补偿一个月.
一、你说的情况在2012年6月1日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单位不能提供你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你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主张从2012年6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4种情形: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必须符合四十一条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3*2=6个月工资赔偿金.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再问: 请不要说得太复杂,你的建议就是我最后能拿到几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再答: 公司依据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3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如没提前30日书面通知)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公司第三次没给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8个月的双倍工资(补8个月工资)。 公司总计:应支付你11个月工资+(如没提前30日书面通知)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