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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德意志为何四分五裂?(详解)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4/28 17:21:52
中世纪德意志为何四分五裂?(详解)
在中世纪早期,王位是选举确定的,这为晚期分裂的邦国制度打下了基础.德意志王国是由五大氏族公国在抗击外族入侵的共同利益的驱使下联合起来构成的,国王是由五大公爵共同推举出来的,并且作为法律确定下来,延续到封建帝国的消亡.王位的选举制为诸侯争夺王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他们利用选举国王限制和削弱王权的集权,在频繁不断地争夺王位的斗争中扩大自己的势力.因而到中世纪的晚期,在英、法相继出现中央集权统治,产生民族国家之时,德意志的选帝侯制度则更巩固,邦国更独立、更自治,封建分裂更为加剧.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皇帝要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允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地,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十分强大——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15世纪——就经常引起王朝的更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卷,第648页.)

一个经常更替的王朝不可能是集权的,也不可能代表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国以及后来的邦国的地域界限始终没有彻底地消除,各邦国都有自己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帝国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心,甚至没有固定的首都.各邦国独立自治,相互之间没有密切地往来.帝国的经济、政治、司法以及外交和军事等各种各样的权利都被分割,掌握在地方统治者的手中,皇权的强大与否取决于王朝家族的势力,皇帝所能依靠的政治力量极为有限,为了皇室的利益而牺牲集权向诸侯妥协以换取支持的事例屡见不鲜.中世纪德意志历史上最为强大的霍亨斯陶芬王朝的历任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亨利六世以及弗里德里希二世在加强皇权的同时又给予各公爵各种特许权,以鼓励他们对外扩张,其中最重要的是邦国的自治权.诸侯自治权的增强必然要削弱帝国的中央集权,同时也遏制了新兴的第三等级在政治上的发展和壮大,第三等级始终没有登上政治舞台.所以在13世纪的德意志没有出现英、法那样的三级议会制,三级议会制是民族国家形成的起点,德意志的封建政体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都没有受到较大的冲击,没有发生较为剧烈的演变.

在德意志,“世界主义”的政治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极为强烈地左右着统治者制定的内政外交政策.自从奥托一世在罗马接受教皇加冕的皇冠后,历任德皇都把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罗马皇帝”的头衔看得比加强中央集权还重要.为了这个称号,一次又一次地出兵意大利,在政教之争中耗尽了实力.为了这个称号,弗里德里希二世甚至不惜牺牲皇权的利益于1220年承认了教俗诸侯为独立的邦君,最终确立了分权的邦国制.“罗马皇帝”的称号给历任德皇编织了一个难圆的梦,即建立一个“基督教大一统的帝国”.为此,他们把教会作为赖以依靠的政治势力,所造成的后果是政权和教权纠缠在一起,相互辅持,同时又不可避免地相互制约.在皇权培植下发展起来的教会势力活跃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形成了世俗的和教会的两大封建主集团,构成了政教并存的二元式的统治模式.这就使统治集团内部的斗争更为复杂,在大多数情况下,政治斗争和社会斗争都是以宗教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为加强皇权而得到皇帝支持的教会改革;因争夺权势而引发的主教授职权之争;为反对封建特权统治而发生的异端运动;具有强烈宗教色彩的人文主义以及被恩格斯称为“第一号革命”的宗教改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卷,第459页.),等等.

这种政教二元的统治模式给德意志封建制度的发展打下了极为深刻的烙印.

首先,建立基督教大一统帝国的梦想几乎困扰着每一位执政者,他们更看重扩大统治的地域范围,较为忽视对已有领地的集权统治,甚至以牺牲集权的代价来满足对外扩张的需要.这个包括意大利人、法兰西人和斯拉夫人的大帝国没有一个固定的、长久的政治中心,而是把罗马作为基督教世界的中心,甚至非德意志的诸侯和君主也有权作为德意志国王的候选人和选帝侯.这样的国家政权不可能是民族的体现.其次,君权神授的思想以及在罗马进行加冕礼的传统使德意志皇权与罗马教廷有着割不断的联系,这就使罗马教廷有可能经常地干预德意志的政务,并因此使许多内政转化为国际间的争斗,所以中世纪,特别是在晚期,德意志成为一个国际大战场.国内的政务与国际事务纠缠在一起,这就使地方诸侯有可能借助外部的政治势力与帝国的中央集权相抗衡,封建分裂势力始终很强大.再次,基督教界大一统的帝国思想阻碍了民族意识的滋生,不论是帝国的统治者还是地方诸侯,甚至是在城市的市民和广大民众中,建立民族国家的意识和要求都迟迟没有表现出来,分裂的政治格局在社会中促成了社会利益集团的建立.以汉撒同盟为首的商人集团出于海外贸易的需要只与有共同利益的城市结盟,包括其它国家的城市,他们并不关心德意志的帝国政权,建立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政治要求并不十分强烈.施瓦本城市同盟、莱茵城市同盟与法国、瑞士等国的政治势力相联合,风行一时的农民组织“鞋会”也与瑞士结成同盟反对诸侯的封建特权,这些政治力量都没有与皇权建立联盟,整个帝国内缺少凝聚力.

在西欧封建政体中,特许权是法律的主要形式,“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不仅统治者自身享有特权,而且还给予社会各个阶层一定的特许权:邦国诸侯的自主权;城市的自治权;教会的特恩权;市民的人身自由权;自由农民不受地方司法权管辖的特许权,等等.这些广泛的特许权使每个社会阶层都各归其位,较为安定地享有自己的社会地位.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使他们享有相当的自由度,可以因自我利益的需要联合起来,从而产生了诸如汉撒同盟、莱茵城市同盟和施瓦本城市同盟这样没有地域界限且又独立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彼此分散,因为它们之间既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又享有不同的特许权,更受各自所在地区政治局势的限制,所以不可能提出较为一致的政治要求.城市市民没有组成一个等级,即第三等级参与国家的政务.第三等级是民族国家形成最重要的社会基础.英国历史学家卡列认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化的国家是告别中世纪迈进现代化社会的门槛.德意志正是缺少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化的社会基础和政治条件,因而迟迟不能告别中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