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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独立宣言》,《人权宣言》说明20世纪初的中国和18世纪后期的美国,法国在人权问题上各作出了哪些规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4/30 13:34:2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独立宣言》,《人权宣言》说明20世纪初的中国和18世纪后期的美国,法国在人权问题上各作出了哪些规定?这些规定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人权宣言》1,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2,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3,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独立宣言》第一,平等与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思想.“天赋人权”又译为“自然权利”,其基本精神是强调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绝不应该被剥夺.《独立宣言》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学说,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这些权利是大自然所赋予的,不可剥夺,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学说.“主权在民”又译为“人民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其理论要点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独立宣言》提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应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
第三,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职责,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革命来改变或推翻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