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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17:24:00
如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第一,要全面深刻理解认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世界发展史表明 :民族问题是关于世界和平、国家稳定、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能否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幸福、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基于这样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明确地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我们党的探索实践,向世界贡献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智慧”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答卷,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反映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践充分证明,这项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加强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一定要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民族工作实践得出的经验,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才能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和睦更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实现各民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
  第二,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仍需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①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②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③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④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⑤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⑥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等等.《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以上这些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贯彻落实到位还需要时间与实践,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了,不等于自然而然地就落实了,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限制需要我们作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从整体来看,当前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中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①民族自治地方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利未能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作了许多具体规定,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有些自治权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成长跟不上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权利的行使不能不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自治机关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按照规定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可是,由于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财政来源少,多数自治地方靠国家补贴过日子,致使自治机关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不能有效行使.②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配套法规不够完备.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样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还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再加上一些部门民族政策观念淡薄,片面强调部门利益,不愿放权让利,致使一些有利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迟迟不能适时出台.③个别法律政策给民族优惠政策带来冲击.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以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有些法律政策,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利保障不够,以致于给原来中央给予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带来较大的冲击,在财税和金融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展现,比如:国家专业银行全面推行市场化、商品化体制,商业银行以赢利为经营目标,有利可图才贷款.民族地区的企业和各类基础设施由于基础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获得贷款越来越困难.随着经济体制全方位变革,许多原来行之有效的民族优惠政策已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此外,自治法中还存在有些条款相互冲突且陈旧过时等等.以上这些问题,若不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阶段,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凸显,要求我们必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民族问题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伟业上来,不断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第三,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要把这一好政策、好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这是首要的政治前提.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是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是把亿万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建设美好未来的根本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有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坚强领导核心是不行的 ;在应对各种风险考验、驾驭各种复杂局面中开辟前进的道路,没有一个全国各族人民的主心骨是不行的.只有始终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才能更好地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共同推动我们伟大事业的强大合力.综上所述得出一个结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只有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进而为实现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任何想摆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游离于党的领导之外的言行都是极端错误的,都是走不通的,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才有各民族幸福美好的今天和明天,我们必须加强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真正把“三个离不开”落到实处.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为补充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意见与建议.《民族区域自治法》已颁布实施26年,2001年曾作过一些修改,至今也已10年,第一次作修改至今,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确实需要补充与修改,比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该如何补充修改,如何增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如何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如何建立和完善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如何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的力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如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等等,都需要深入地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向全国人大请示报告.通过省人大民宗委等部门牵头,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起草一份补充和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议案或建议,在明年3月份的全国人代会上由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使《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时俱进地更加适合我国民族地区的实际,依法推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只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才能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和睦更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