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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可以从何下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30 11:26:28
辩论 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 可以从何下手?
侵犯隐私权是不是就是知情权的行使
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联合国将其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确立和保护隐私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个人私事自由决定的权利;个人信息的保密权,如身体缺陷、疾病、财产状况、婚恋情况、信仰、嗜好、个人信件、电话和谈话内容的保密等,禁止他人了解、披露和利用.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民法通则》中未作直接的规定,但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处理.我国司法实践已承认和保护这项权利.
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公安、司法机关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开未成年人信件(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开拆).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它主要属于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范畴.知情权比较复杂,它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前者包括知悉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知悉政府官员的履历、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知悉社会上出现的新鲜事物,知悉政府的主要财政收支情况,知悉公众人物观点的权利等.后者包括知悉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知悉购买商品的品质情况,知悉自己的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权利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公民私权利性质的知情权,而大量公法性质的知情权则主要依靠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保护.
由于人们一方面希望得到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因此,知情权与官员个人的隐私权,公民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与其个人的隐私权,公众对SARS疫情的知情权与SARS病人的隐私权等等,这种冲突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
在一般情况下,对普通公民而言,其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即知情权不能冲击个人隐私权,换句话说,隐私权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来说,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来对抗知情权,即所谓高官无隐私.正如美国一位法官所指出的,“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在此情况下,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就无法与其所从事之事业完全分开者,则该权利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