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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时期土地制度的性质特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4/28 05:46:45
商周时期土地制度的性质特点
商西周时代是奴隶社会,因此,其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的本质特征.
  商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度”,是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的制度.“井田制度”是我国奴隶社会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形式犹存,而性质已变.
  商西周时期实行的“井田制”
  商西周时期之所以要实行“井田制”,是因为奴隶制国家为了在分配土地、计算封地大小时保持均平,避免纷争,同时也是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而把土地划分成一块一块的方田,由于这种由许多“豆腐方块”组成的田地形状很像井字,故称“井田”.
  商代的甲骨文中,有许多田块整齐的象形文字,这种象形文字,证明了“井田制度”的存在.现将甲骨文中各种“田”字的象形文字录之如下:
  商西周时期,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井田”的划分形式是不一样的.现分述如下:
  (1)十夫为井:出自《周礼·遂人》的“十夫有沟”.这就是说,在王畿的“遂”内,由十夫构成一个耕作单位,从“沟洫制度”来说,是“十夫有沟”.从“井田制度”来说,就是“十夫为井”,井间有沟了.
  按照这种形制划分的“井田”,并没有公田和私田之分.这是因为王室的“籍田”就设在靠近“遂”的甸内.遂内之人的住处处籍田相距不远,除了在平时耕种遂内之田,被“征敛其财赋”以处,农忙时被临时抽调到王室公邑的“籍田”上去助耕.由于“籍田”就是王室管理的大公田,所以对周王直接领地上的遂内之人,就无需再设十家共耕的小公田了.据《考工记》郑注:“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
  (2)九夫为井:出自《周礼·考工记·匠人》:“为沟洫,九夫为井.”井以上则是逢十递进,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周礼·地官·小司徒》中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并以上是四进制.
  (3)十夫有沟:十夫有沟是乡遂制,而九夫为井则是都鄙制.十夫为井仅行于王畿的六遂之内;而九夫为井则行于王畿公邑、六遂以外的余地和诸侯国内.乡遂制,无公田;都鄙制,则有公田.
  (4)八夫为井:商制是八夫为井,齐承商制,也是八夫为井.而周、鲁、卫,则是九夫为井的地区.齐国在西周初期产行八夫为井的商代旧制,井以上都实行四进制,这种井田是有公田的.
  春秋时期,无人肯尽力于公田,这种制度就维持不下去了.于是统治者不得不把公田分给农户去种,在管仲的建议下,实行“相地而衰征”,这样有公田的井田就变成无公田的井田了,八夫为井就变成九夫为井了.
  总之,井田制的形式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有不同的形式.
  井田制的土地分配
  1、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和分封制
  奴隶制的土地所有权为奴隶主阶级所有.奴隶主阶级的最高政治代表——国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国王凭借政治上至高无上的统治权力,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卿大夫等各级贵族.各级贵族是封国和采邑、土地和臣民的实际占有者.奴隶主阶级把他们统治的国家,叫做“公”,因此,土地被称作“公田”,而“私田”则是分配给“庶人”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份地,是维持“庶人”生命活动和人口生产的最起码的生产资料.
  2、井田制土地的定期分配
  根据《周礼·地官》有关条文的记载,当时分配份地有两种办法:
  (1)遂人法:《周礼·地官·遂人》中说:“辨其野之士,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这里所说的“夫”是正夫,即一户之长.假如这个家是五口之家,这个夫就是有父母妻子的,夫自身则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这里所说的“余夫”是和“正夫”相对而言的,意思是剩余的劳动力.正夫的子弟,已娶妻,但并未分居的,亦称作余夫.这里所说的“廛”,指的是房屋,“夫—廛”表明井田制中的土地分配还包括房屋的更换.这里所说的“莱”,指的是撂荒地,在土地分配中“莱”的亩数不同,正是用以调剂土地质量的不同.这里所说的“余夫亦如之”,是说“正夫”分得的田是百亩,而“余夫”则是二十五亩,这个“余夫亦如之”,指的是“余夫”所分得的田和莱的比例和正夫相同.即“余夫”上地得三十七点五亩,以二十五亩为田,十二点五亩为莱.中地得五十亩,半田半莱.下地得七十五亩,二十五亩为田,五十为为莱.
  (2)大司徒法:《周礼·地官·大司徒》中说:“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郑众解释说:“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这是适用于都鄙的土地分配制度.所谓都鄙,也就是“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这种分配土地的办法,是以受田亩数的多寡来调剂土地的好坏.这种土地分配制度,要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其重新分配的时间,按照《公羊传》何休的注解,也就是“三年一换土易居”.其目的是“肥饶不得独乐,硗角不得独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