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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2)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21:08:54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2)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拟定,也曾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我国台湾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1)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民法的上述条文,通常被解释为“处分行为有效”,以区别于“买卖合同有效”,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形,仅“处分行为无效”,而“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这是以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立法理论为根据的.如前所述,合同法不采该立法理论,而对买卖合同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之中,因此第五十一条不称“处分行为有效”,而规定为“合同有效.”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有的学者作这样解释,实际上是以债权合同与物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根据的,与合同法立法思想不符.
  这里牵涉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七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该原则所说原因行为,当然是指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所说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变动的事实,非指物权变动的合意或物权行为.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立法思想,不采德国民法关于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所谓区分原则,只是在此前提之下,对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与作为债权合同法律效果的物权变动事实的发生条件与发生时间,加以区分.按照区分原则,买卖合同的生效,与买卖合同生效后所发生效果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应予区分并依不同规则:买卖合同自成立生效,标的物所有权依公示方法,动产依交付移转、不动产依登记移转.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指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移转.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指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