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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美国,德国政治的各自特点,历史题目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3 04:43:26
英国,美国,德国政治的各自特点,历史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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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国家都是实行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
美国:
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所在的那个党即为“执政党”,上台组阁行使行政权.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在美国的权力体系中,从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绝大部分权力都由两党人士掌控,第三党从未在真正意义上对共和、民主党构成实质威胁.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除个别当选议员是第三党、独立人士外,大部分议员都由共和、民主两党所得,并组成各自的党团.众院议长由多数党资深议员出任,参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另设临时议长.与西欧国家不同,即便在参、众两院获得多数席位也未必是执政党,只有总统所在的党才是执政党.在总统任期的中间,还有中期选举,主要是改选部分参议员和众议院全部改选. 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其政党背景和痕迹淡化,没有哪一个美国总统全面领导过一个党,他难以通过党组织来控制国会、州和地方公职人员.美国总统不由国会选举产生,他不对国会负责. 这一政治体制模式的优点是:美国总统的权力较大,总统受政党的约束小,独立性较大,有利于较快地作出政治决断,提高执政效能.其弱点是:美国三大权力体系的相互制约与牵制明显,造成一些体制消耗.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可以任命最高法官,最高法院又可以裁决国会和总统的法律、决定是否违宪.
英国:
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议员候选人大都由政党推荐或具有政党背景,多党参加的竞选是体现其所谓民主制度的重要方面,一般都设定了3-5%的门槛票,并实行以多数代表制为主的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大党获得多数议席.一般是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但也有议会的少数党组阁的现象,这尤其是在多个党进入了议会,且无一党获得议会相对多数的情况下更有可能. 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内阁对议会负责,受议会制约.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内阁总理或首相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能够挑选阁员,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宣布提前进行大选. 总统或国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这一政体中,国王均为世袭制,总统多为间接选举产生,如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产生.总统或国王作为国家元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 政党大都是一个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但右翼比左翼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 这种政权模式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生效.1956年、1968年曾作过较大修改.1990年8月两德“统一条约”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又作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用于全德国.《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根据德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德国国籍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每位选民拥有两张选票.第一票用于选出选民所在选区的议员候选人,并根据简单多数原则,由获得选票最多的人当选.选民的第二票用于选举政党.各党获得第二票的多少将决定其在联邦议院中拥有席位的比例,对该党能否上台执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参加联邦议院的各党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立法和对联邦的行政管理施加影响,维护各州的利益.按各州人口比例由各州政府指派3~6名州政府成员组成参议院,共69席.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总统职务.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人组成,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联邦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各级法院设检察机关,任务是对违法、犯罪提出起诉,但不受法院的管辖,不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不独立行使职权,而受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联邦行政法院设联邦最高检察院,由联邦检察长和数名联邦检察官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