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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遵守网络道德与规范?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08:38:34
为什么要遵守网络道德与规范?
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发布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 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