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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社会学三个观点分析人肉搜索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30 00:05:49
用社会学三个观点分析人肉搜索
功能论冲突论互动论...3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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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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