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历史 > 作业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新经的含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04/30 14:30:00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新经的含义
梁启超认为,在立宪政治下,民选国会的产生及其对于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政府权的行使,是立宪政体区别于专制政体的关键所在.所以“有国会谓之宪政,无国会谓之非宪政,筹办国会谓之筹办宪政,不筹办国会不谓之筹办宪政”.责任内阁也是立宪政治的一大特质,但责任内阁是以其对国会负责任而成立,并不是对君主负责任,所以无国会即无责任内阁.如果对于君主负责任就可称为责任内阁,那么,专制国的大臣哪一个不对君主负责?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的不同,就在于内阁对国会负责任.对于宪政而言,“舍国会以外,凡百庶政可以无需筹办也”.他批评当时的清政府非但不筹办国会,反而阻挠国会,舍宪政不办,却把宪政以外的事指为宪政,把与宪政不相关的事指为宪政.每添一局所,颁布一章程,任用一官,皆纳入筹备宪政的范围之中,“绝不能许现政府以冒筹备宪政之名”.他认为,在清廷所列的筹备立宪清单中,资政院和咨议局、户口调查、编纂法典、司法独立、地方自治、官制和官规、清理财政、国民简易识字课本、变通旗制、行政审判院、宪法、议院法和选举法等十四项内容,只有议院法和选举法与筹备国会有关.他斥责清政府把宪政与普通政治混为一谈,把一般政治事务尽托于宪政之名.[9]
  当时的清政府认为议会不过是“舆论总汇”之地,只希望其发挥“博采群言”的有限功能,至多把它看成是“参与立法”的机关.梁启超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判,阐述了他对于国会地位和职权的观点.他说,各国议院的职权大小,千差万别,有的以议院为单独的大权机关,其权力不但在政府之上,而且在君主之上;有的与其他机关共同组成大权机关;有的兼为司法机关.各国议院共同的职权有:参与改正宪法之权;议决预算、审查决算之权;事后承诺之权;质问政府之权;上奏弹劾之权;受理请愿之权.这七项职权,“苟缺其一,即不成为国会”.所以,清政府把议院单纯视为参与立法的机关,把其它的职权全部削去,与立宪国的法理是相抵触的.议院最重要的职能在于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特别是防止政府立法上的专横,使立法顺从人民的要求.除了参与立法之外,议院监督政府还有一项重要权力,那就是主持财政,协赞预算.预算案是政治方针的具体表现,议院有了协赞预算权,政府的施政措施就不得不通过预算而受到国民的公断.预算权与参与立法权相辅相成,才能完全发挥议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