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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希腊的奴隶制城邦,斯巴达与雅典有什么不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30 12:40:31
同是希腊的奴隶制城邦,斯巴达与雅典有什么不同
斯巴达以其严酷纪律、独裁统治和军国主义而闻名.斯巴达的政体是寡头政治.斯巴达人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整个社会过着军事化的生活,孩子们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军事训练.为了防止斯巴达人内部贫富分化,斯巴达人不许从事工商业,不用金银做货币,而用价值低廉的铁币.斯巴达人除了军事外,不得从事其它生计.斯巴达人崇尚武力精神,整个斯巴达社会等于是个管理严格的大军营.斯巴达人轻视文化教育.青少年只要求会写命令和便条就可以了.斯巴达人要求他们的子弟语言简明,直截了当,从小养成沉默寡言的习惯.他们说话就象军事口令一样.有一次,一个国王威胁斯巴达国王,要斯巴达听从他的命令,否则把斯巴达夷为平地,斯巴达国王的回答是:“请!”这种简洁的回答后来被称做斯巴达式的回答.同样,斯巴达人轻视文学艺术、自然科学.斯巴达城里,几乎看不到一座宏伟的建筑物,斯巴达人也没有制作出一件精致的艺术品传到后世.斯巴达人实行“二王制”.两个国王只有在打仗时才拥有无限的权力,一个国王充任统帅,一个国王留守国内.平时,一切重大问题都由30个人组成的“长老会议”决定.有5个执政官协助国王处理政务.一切有关城邦的重大事务,均由长老会议作出决定.然而,名义上还要由公民大会通过,方可有效. 斯巴达是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它的国家机构由国王、公民大会、长老会议和监察官组成.国王有二人,分别由两个家族世袭,平时,主持国家祭祀和处理涉及家族法的案件.战时,一个国王外出领兵作战,权力较大.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斯巴达男子组成.实际作用不大,对长老会议的提议无权讨论,只有表决权,表决时以呼喊声的高低决定,声高即表示通过.长老会议成员和监察官由公民大会选出,选举方式也是以呼喊声的高低来对候选人表示意见.长老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成员共30人,除去两个国王外,其余28人都是年逾60的贵族.任职终身,如有缺额,仍须从年逾60的贵族中补选.一切国家大事先由长老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公民大会通过.如不能通过,长老有权宣布休会.长老会议又是最高司法机关,一切民法案件、刑事案件和国事案件都由它来审理.监察官共有五人,由公民大会一年一选,年满30岁的公民皆可当选.他们的职责是监督国王,审理国王不法行为,监察公民生活和镇压希洛人的反抗.从公元前5世纪,他们的权力不断加大,代替国王取得了主持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的权力,原归长老会议审理民法案件的权力也落到了他们手中.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民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如规定,陪审法庭中的陪审官必须是年满30岁以上的、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的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犯帐目对他们报告.”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1为刑罚或罚金”.此外,前所提及的“贝壳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国家的法制.伯里克理斯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人人各行其愿”的地步.“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这是因为,在象雅典这样的民主政治国家里,解决统治阶级各派的矛盾和斗争时,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律程序,于是,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的事很少见.雅典人极重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虽然允许修改法律,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雅典,提交公民大会讨论的议案事先都要经过议事会的审查.公民个人虽然可以在民众大会上提出修改或废除以往的法律或提出新的议案,但若这种提议得不到通过的话,则将被起诉为不法行为,提议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