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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看待斯宾诺莎的《伦理学》?都是对的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04/27 13:56:21
该如何看待斯宾诺莎的《伦理学》?都是对的么?
lz是死理性的工科男,每次碰到类似于思考人生的哲学观念就抓瞎…但是又很想泛读这些书… 所以我想知道,书里的论点,公理,概念界定都是正确的么?如果是我只要接收就能往下读了…如果不是,我完全不知道哪些现在看来是错误的.
如何处理西方政治思想史(以及其他思想史)中奇葩的三观问题?好吧,其实这个问题也曾经困扰了我很多年,值得认真回答.西方政治思想的奇葩三观,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哲学抽象之上的.而我们知道,真实世界总是有各种复杂多元的现象,所以对它们的抽象有时候会显得很诡异,比如【以下举例】卢梭神马的把社会共存的法则视为所有人在某次会议中,要求维护自己私人的利益和旨趣,最后通过博弈得出了保护所有人自由的法则;而罗尔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认为会议的参与者也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和旨趣,所以最后他们规定了一个笼统的法则,以保证不管自己什么德性都能得到保障.当年我听了这个前提之后迷惑不解地跑去问专业课老师——好在这位老师虽年高而仍帅——“人怎么会没有身份、取向、诉求,不知道自己的利益”?老师对这种常识性问题的回答是:“这是一个寓言,或者说假定.”罗尔斯之后的所有论证,都是建立在这个假设之上.【又过了很多年我才明白,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利益诉求旨趣,比如黄浦江有很多猪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对猪很无知的上海市民,我完全不知道这事有没有威胁到我的利益;但是我可以假定它存在潜在的威胁,并且在参与政治生活时要求制定详细的死猪处理规则和监管手段来避免可能的风险.】那么这些预设到底是不是真的?它是价值无涉的吗?从政治学角度来说,是.政治哲学一般认为【虽然我不能判断这是不是能上升到学科预设的程度】,公共生活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是正当的.也就是说,个人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是政治学不会质疑的行动【最多讨论一下参与的资格、形式、程度什么的】.在政治学中,我们的讨论大多建立在公共性、共同体的实存、公共与私人的分野这样的基础上.但是在哲学范畴就不是这样.哲学即使讨论公共性,公共性在话题中也不具有绝对实存的地位.【我没有跑题,以上都是例子而不是论证】所以当我们在理解人文社科原著的时候,要怎么理解它奇葩的三观、预设、概念?它们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在什么意义上是有限的?我想答案应该是“根据其思想史地位和方法论体系做出标记”.--------------------回到斯宾诺莎的这本书.根据方法论体系,我们知道实体论有两种:世界是客观的和世界是主观的;由此衍生出两种认识论【大类,实际上可能超过四种】:世界是可认识的和世界是可解释的.伦理学第一编第一章的界说,表达了知识的出发点:世界是客观的,并且认识真实地反映客观.由此我们就知道斯宾诺莎和现代自然科学的哲学是一伙的了.这是信念的边界;即,我们选择信念,但信念在哲学中是被言说和争论的.在信念之内存在逻辑的正误,在信念之外只存在观点的分歧.在这个信念的基础上,斯宾诺莎规定了其他抽象,包括自由与必然、永恒和存在、实体、属性和形式等.这些概念作为后面演绎的基础,和自然科学的概念规定是一样的.命题部分显然是从前面的规定性推论出来的;【物理战五渣举例:速度=位移/ 时间,则这里的位移和时间符合其原定概念,时间不指代历史、烛龙、永恒之山上一只秃嘴鸟,太阳神的风火轮什么的】斯宾诺莎显然是死理性派,常识用几何方式阐述哲学问题,所以他在第一节里对书中涉及的概念做出了限定.我个人认为,在读书前应该假定他后面的计算和演绎是正确的.但是在引用其结论的时候要注意第一章的概念限定性.粗略的例子是,他的结论【之一】“广延与思维如果不是神的属性,就是神的分殊”(命题14),即来自神即绝对客观、自身即实存和认识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等初始限定性.这个结论显然不能用来证伪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模型,因为后者的认识论基础和它并行【就像有丝分裂的物种不能证明无丝分裂生殖方式错了一样】综上所述,斯宾诺莎这本书概念的界定仍然是在方法论层次;逻辑有对错,观点或者说信念没有.如果你认为有些界定不符合你的信念体系,那么最好区别出后面论证中涉及这些界定的命题.但是我自己认为哲学和科学一样是方法论,所以一般更关心论证逻辑,而不是观点或者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