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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免除讲到,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22:49:02
民法的免除讲到,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而以之对抗质权人.我不是很理解
1、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2、“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其实波及到三方当事人,一是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称之为A吧;一是A的债务人B;还有一方当事人为A的债权人C,也即第三人.如B欠了A2万元,A又欠C1万元,经三方协商,B同意鉴于他欠A的钱而将他的一部价值1万元的手机放在C那作为质押,这时,A就不能免除B的债务从而使得B以不再欠A的钱为由而主张拿回质押物手机,因为这损害了C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