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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7 16:33:55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与抗战建国纲领的区别
个人感觉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是在抗日战争开始时在中共中央洛川会议上通过,与会人员都是共产党人,而抗日建国纲领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提出的,参加的人员包括国共两党.
以下是两项纲领的主要内容,楼主分析一下吧.
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洛川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抗战路线的具体体现.主要内容是:(1)打倒日本帝国主义;(2)实施全国军事的总动员;(3)实施全国人民的总动员;(4)改革政治机构;(5)执行抗日的外交政策;(6)执行战时财政经济政策;(7)改良人民生活;(8)执行抗日的教育政策;(9)肃清汉奸卖国贼亲日派;(10)促成抗日的民族团结.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抗战胜利的纲领.
《抗日建国纲领》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六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
(一)总则
中国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新阶段应即开始,为此特邀集各抗日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兹经一致同意:
(甲)确认国内各民主党派,应实行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国内任何政治的、民族的纠纷,均应以政治方法寻求解决.
(乙)以和平民主团结统一为基础,在蒋主席领导下,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彻底实行三民主义,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
(丙)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二)人民权利
(甲)政府应保障国内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在平时应享受之思想、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营业、罢工、游行、示威及免于贫苦、免于恐怖等自由.
(乙)承认男女平等及各党派的平等合法地位.
(丙)现行法令有与上述两项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
(丁)严禁司法和警察以外的机关有拘捕并审讯和处罚人民之权.
(戊)所有侵害人民权利的一切特务机构,应即解散,并立即无条件释放汉奸以外之一切政治犯.
(己)立即无保留的废除一切新闻出版戏剧电影及邮电等检查制度.
(庚)一切政府机关与军政人员,凡有侵犯上述人民自由之行为者,应予处罚.
(三)中央机构
在结束训政筹备宪政之过渡期:
(甲)必须立即扩大现有的国民政府的基础,改组为能够容纳全国各抗日民主党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参加的、举国一致的、临时的、联合的国民政府.
(乙)各党派无党派民主分子,应广泛参加组织政治的一切部门,多数党在政府主要职位中所占的名额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丙)改组后的政府,应脱离国民党的直接领导,任何一党经费不得由国库开支.
(丁)政府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应经由会议通过及主管机关签署.
(戊)改组后的政府施政方针,应以本纲领为根据.
(四)国民大会
(甲)改组后的国民政府,应负责协同政治协商会议,商定中国民主宪法草案及国民大会选举法、组织法,并立即根据新的选举法实行选举.
(乙)确定在本年内召开有各党派参加的、自由的、普选的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并依据宪法成立正式的民主的联合的国民政府.
(五)地方自治
(甲)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废除现行保甲制度,实行由下面上的普选,成立自省以下各级地方民选政府.
(乙)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完,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
(丙)全国各地凡已实行普选的地方政府,应承认其为合法,并定期实行普选.
(丁)未能立刻完成普选的省区省政府,应由各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地方性的临时的民主政府.
(戊)收复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与当地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先成立临时的民主联合的省市县政府,再筹备经过自由普选产生正式的省市县政府,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
(六)军事改革
(甲)改组军事委员会及其一切附属机关,使之成为各抗日党派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共同领导的机构.
(乙)承认一切抗日军队均为国军,公平合理的分期整编全国军队,缩减军额至最低限度,划定军区,厉行平等待遇,确定公正的人事、征补、供给与后勤制度.
(丙)根据军队属于人民之武力的原则,以民主精神教育军队,并以军民关系为军队奖惩之第一个标准,以彻底纠正军队属于任何个人或派系之现象.
(丁)裁兵后,地方治安主要的由地方保安队及不脱离生产之人民自卫队维持之.
(戊)确定今后国家军费预算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已)一切伪军无论已否加委,均应拟具妥慎办法定期解散.
(庚)在华日军尚未缴械者,应限期缴械,并限期遣送回日.
(七)复员善后
(甲)政府应迅速确定切实而有效之善后复员计划,保证退伍官兵得到职业,妥善照顾残废军人及抗战军人家属与遗族之生活.
(乙)对收复区难民之救济,疫疠之扑灭,币价物价之稳定,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接收人员侵占贪污之严格制裁,敌寇破坏公私财产损失之调查,附逆汉奸之检举与审判,善后救济总署运华物资之合理分配等,政府应定切实计划,迅谋实施,并依靠广大人民团体之帮助与监督,以促其成.
(丙)切实帮助义民难民还乡,给予交通上之便利和优待.
(丁)在交通上应迅速修复铁路公路及车辆船只,全国交通事业通应脱离军事管理,完完全全为和平事业服务.
(戊)切实执行停止兵役差役、停免田赋一年之法令,一切变相之行兵征赋行为,均应严禁.
(八)财政经济改革
(甲)确定预算决算制度,并平衡收支,取消苛杂,改革税制,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国家支出之最大部分,应保证用于经济建设、文化事业.
(乙)为促进中国工业化,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吸收对发展经建有关之各方面代表人士参加,决定经建方针,规定计划,废止现行统制政策,实行经济民主与企业自由,确立国营与民营之种类,取消国营工业之特殊待遇,扶助民间工业,给予大量贷款、轻税及购买原料与运销之便利.但中国经济应走上公营私营及合作经营共同发展的道路,以反对国内官僚资本,并防止外国独占资本之操纵国民生计,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投机垄断,逃税走私,利用公款与非法使用文通工具的活动.
(丙)实行农业改革,扶助农民组织,推行全国减租,适当的保证佃权并保证交租,严禁高利盘剥,国家银行应扩大农贷数量,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供给农具耕牛及种子,发展合作事业,开垦荒地,建设水利.
(丁)实行劳动法,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
(九)文化教育改革
(甲)废除党化教育,保障教学自由.
(乙)大学采取教授治校制度,不受校外不合理之干涉.
(丙)普及城乡小学教育,扶助民办学校,推广社会教育,有计划的消灭文言,提倡卫生,改造中等教育,加强职业训练,扩充师范教育,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
(丁)在中央与地方预算中,充分增加文化教育经费,并由国家补助民办学校及一切文化教育团体,奖励科学研究、艺术活动及出版事业.
(戊)保障教职员及科学工作者生活,并救济贫苦学生与失学青年.
(己)改组国家宣传机关及一切国营之报纸、通讯社、广播及戏剧、电彩事业,为全国人民服务,不为少数人所垄断统治.
(十)国际和平及保侨
(甲)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彻底肃清法西斯军国主义及其残余,并制止未来侵略起见,遵守大西洋宪章、莫斯科宣言、开罗宣言、联合国宪章及波茨顿四国宣言,努力国际合作与美苏英法及一切民主国家敦睦邦交,遵守应条约信义,务使中国不成为产生或扩大国际冲突的因素.
(乙)在不妨碍民族独立条件下,极力发展中外经济与文化的合作,并保护外国人民在华合法利益、生命财产之安全.
(丙)通过对日管制机构,严惩一切日本战争罪犯,镇压日本帝国主义分子,并鼓励日本人民民主运动之发展,以防止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之残余势力之再起.
(丁)外交部及驻外使节,应积极保护华侨利益,解除华侨痛苦,给华侨回国以往返之便利,华侨回国后,中央及地方政府应予以生活上之帮助.
周恩来董必武王若飞叶剑英
吴玉章陆定一邓颖超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六日
根据1946年1月24日《解放日报》刊印 附:
和平建国纲领
(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
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为邀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政之准绳,并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壹、总则
(一)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
(二)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
(三)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
(四)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贰、人民权利
(一)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正或废止之.
(二)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政府已公布之提审法,应迅速明令施行.
(三)保证妇女在政治上、社会上、教育上、经济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
(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
(二)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
(三)建设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援引.
(四)确保司法权之统一与独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其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良监狱.
(五)厉行监察制度,严惩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
(六)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
(七)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
(八)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
肆、军事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确保军队编制之统一与军令之统一.
(二)军队建制应适合国防需要,依民主政制与国情改革军制,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改进军事教育,充实装备,健全人事、经理制度,以建设现代化之国军.
(三)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四)全国军队应按照整军计划切实缩编.
(五)筹备编余及退役官兵之复业与就业,保障残废官兵之生活,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
(六)限期遣送投降日军回国,对于伪军之解散,游杂部队之清理,应妥订办法,迅速实施.
伍、外交
(一)遵守大西洋宪章,开罗会议宣言、莫斯科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宪章,积极参加联合国组织,以确保世界和平.
(二)根据波茨顿宣言,肃清日本在中国之残余势力,并与同盟国共谋日本问题之解决,防止日本淮西斯军国主义势力之再起,以保障东亚之安全.
(三)与美、苏、英、法及其他民主国敦睦邦交,遵守条约信义,并致力于经济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繁荣与进步.
(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则,迅速与有关各国订立通商条约,并改善侨胞之地位.
陆、经济及财政
(一)遵照国父实业计划,制定经济建设计划,欢迎国际资本与技术之合作.
(二)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应予彻底实施,凡有独占性之企业及私人资力所不能举办者,划归国营.其他企业一概奖助人民经营之.本此原则,对于现行设施加以检讨与改进.
(三)为促进中国工业化,由政府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集对发展经济建设有关之各方面社会人士,吸收民间意见,以决定政府之措施.
(四)防止官僚资本之发展,并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于投机、垄断,逃税、走私、挪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
(五)积极筹划增修铁路、公路、建设港湾、兴修水利及其他工程,并资助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关之建筑.
(六)实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
(七)厉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发展畜牧,整顿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加强农事试验研究工作,利用现代设备及方法,治蝗除虫以扶助人民之生产.
(八)实行劳动法,改善劳动条件,试行劳工分红制,举办失业工人及残废保险,切实保护童工女工,并广设工人学校,提高工人文化水准.
(九)迅速制订工业会法,使经营工业者得有单独之组织,并本劳资协调精神,将有关工厂管理法规,加以检讨与改进.
(十)财政公开,厉行预算决算制度,紧缩支出,平衡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并公布内外债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机关监督之.
(十一)改革税制,根绝苛杂与非法摊派,归并征收机构,简化稽征手续,以资产及收入定累进税则,并厉行国家银行专业办法,扶助工农事业之发展.
(十二)征用逃避及冻结之资产,以平衡预算.
柒、教育及文化
(一)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
(二)积极奖进科学研究,鼓励艺术创作,以提高国家文化之水准.
(三)普及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积极扫除文盲,扩充职业教育,以增进人民之职业能力,充实师范教育,以培养国民教育之师资,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
(四)在国家预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业经费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级学校教师之待遇及其养老年金,资助贫苦青年就学与升学,设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之奖金.
(五)奖励私立学校及民间文化事业,并补助其经费.
(六)奖励儿童保育事业,普及公共卫生设备,并积极提倡国民体育,以增进国民健康.
(七)废止战时实施之新闻、出版、电影,戏剧、邮电检查办法,扶助出版、报纸、通讯社、戏剧、电影事业之发展,一切国营新闻机关与文化事业,均确定为全国人民服务.
捌、善后救济
(一)迅速恢复收复区之社会秩序,彻底解除人民在沦陷时期所受之压迫与痛苦,制止收复区物价之高涨,严惩接受人员之贪污行为.
(二)迅速修复铁路、公路,恢复内河沿海航业,协助因抗战而迁徙之人民还乡,如有必要时,并为其安顿住所与职业.
(三)妥善运用联合国善后救济物资,以赈济战灾,分配医药,以防治疾疫,供给种籽、肥料以恢复农耕,由民意机关与人民团体协同主管机关推进其工作.
(四)迅速整理收复区之工厂矿场,保障原有产权继续开工,使失业工人恢复工作,并谋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使后方对抗战有贡献之厂家参与经营.
(五)迅速治理黄河,并修筑其他因战事而破坏及失修之水利.
(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斌一年之法令,应由各级政府切实执行,严禁变相征发之行为.
玖、侨务
(一)对海外各地受敌人摧残而失业之侨胞,应协助其复业,并对其居留国内之眷属生活,予以救济.
(二)协助归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
(三)恢复并协助海外各地侨胞之教育、文化事业并奖助侨胞子女回国就学.
附记
(一)凡收复区有争执之地方政府,暂维现状,俟国民政府改组后,依施政纲领政治一项第六、第七、第八三条之规定解决之.
(二)地方参议会、律师公会及人民团体代表会同组织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经费由政府补助之.
(三)关于公民宣誓及公职候选人之考试,应依民主国家之通例,即予改订.
(四)行政院所设之最高经济委员会,应参加民间经济专家及有经验之企业家为该会之委员,共策进行.
(五)建议政府撤消硝磺管制.
(六)查明在抗战期间由下游迁至后方之工厂,因战事结束停工失业之工人,其遣散费用由政府酌量补助.
(七)在战时于兵乱中有所贡献各工厂,政府应继续收购其成品,并尽量收购其器材.
(八)修正出版法,将非常时期报纸、杂志、通讯登记管制办法,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戏剧电影检查办法,邮电检查办法等,予以废止,并分别减轻电影、戏剧音乐之娱乐捐与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