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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该怎样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第二款表述上的区别呢?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拍题作业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20 20:58:29
行政诉讼法
该怎样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7条和第25条第二款表述上的区别呢?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区别】两者都是行政诉讼的重要制度.
第十七条是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指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向谁(谁来处理)提起诉讼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是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认定,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对谁(谁来承担)提起诉讼的问题.